金融行业: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基金资讯
2013-05-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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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5-03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5月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金融ETF

基金申购赎回简称

金融行业

基金主代码

510650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51065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3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证金融地产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金融
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3年5月8日

赎回起始日

2013年5月8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
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3申购与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
费用。

3.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
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
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
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
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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