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增利:关于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9-03-02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09年3月4日起,在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开通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是指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一、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农银汇理行业成长股票型基金(以下简称“农银成长”,基金代码:660001)、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农银增利”,基金代码:660002)。
二、适用投资人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上述任一只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适用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江证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中信证券。
四、基金转换费
(一)相关费用及转换份额计算方法
基金转换需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
目前,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均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对于前端收费的基金,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入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申购补差费+赎回费
转入净额=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净额/当日转入基金单位净值
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转出基金赎回业务收取赎回费的,基金转出时,归入基金资产部分按赎回费的处理方法计算。
(二)转换费率
农银成长基金和农银增利基金的转换费率如下表:
■
注:1、M为转换金额,T为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
2、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五、基金转换规则
(一)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二)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可交易的当日, 方可成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将在销售机构托管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份额,转换转出的份额不得超过所在托管网点登记的可用基金份额。
(三)转出基金份额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算起。
(四)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有关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出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余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余额部分强制赎回。
(五)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价格进行计算。
(六)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以申请有效日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七)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六、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七、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一)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二)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重要提示
本公告仅对本公司管理基金转换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