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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基金裕华:关于修改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4-10-16

关于修改裕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下发的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协商一致,本公司对裕华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相关约定进行了修改。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修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与其他基金合并;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8)《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 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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