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债券: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的提示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8-11-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值方法的提示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9月16日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并对相关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了调整。
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长期停牌股票复牌后,因涨跌幅限制而使该类股票交易价格没有反映当天市场供求关系以及自停牌以来影响股票价值各方面重大变化因素,在股票交易不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前,本公司仍按"指数收益法"对旗下基金持有的该类股票进行估值。若前述估值方法不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本公司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确定采用其他估值方法。
在此后该类股票交易中,如果股票交易开始活跃起来,本公司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始采用交易当天收盘价进行估值。
请投资人关注相关的估值风险。
特此提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11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